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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水杯多次被同事射入职场性骚扰事件引发劳动争议!一千零一案·第84案

发布时间:2024-08-22 18:42:29点击量:

  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性骚扰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小红诉请被告某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060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小红于2011年12月12日与被告某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工程服务岗位工作。2014年5月5日,小红发现自己办公桌上日常使用的保温杯内有疑似的液体,于是向被告报告。被告相关主管接到报告后迅速联系了高新派出所请求协助调查,并调取了监控视频。次日,小红携带保温杯和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到高新派出所报案beat·365。5月9日,张某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6月11日beat·365,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以张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6月23日,小红以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小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驳回了小红的劳动仲裁请求。小红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并非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发生的一切违法事项均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或有违背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义务。相关人员张某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张某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小红有心理压力最终提出辞职的直接原因,而张某的违法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被告作为公司是无法预料及控制该行为发生的。当小红向被告报告此事后,被告即及时联系派出所警官,及时调取公司监控,故公司在接到小红的报告后对该事情的处理并无不当,也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的行为。马某系部门领导,当知晓其下属实有可能发生违法事件而电话联系小红,亦符合常理,即使其言语有不当之处,也不能得出马某存在向张某通风报信等阻碍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不法行为。此外,马某的行为也不代表被告公司对该事件的处理。最后,当张某的违法行为被确定及受处罚后,公司也及时作出了对他的辞退决定。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导致其辞职而主张补偿金,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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